人寿保险公司100元意外险赔偿明细(100元人身意外险是怎么样赔偿的)

近些年来,公民购买保险的意识越来越高,尤其是意外保险的购买人数更多,衍生的问题就是投保人认为已方受到侵害,满足赔偿的标准,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会以投保人的投保要求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赔付。最后,双方只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由法官进行调解,调解不能的,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判决。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呢有些奇怪,至于为啥说奇怪呢,我们一起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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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4日,老人杨某在人保财险投保老年人意外险一份,保额3万。

2016年11月21日,老人杨某被发现于家中死亡。

注:杨某死亡后,其多位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将受益权转让给了杨某女儿罗某一人,罗某为人保财险的员工

杨某是有一定年龄的老人,事发前一天晚上杨某和另一子女共同居住,次日早上起来后,杨某被发现在床旁边躺着,已经死亡,脸部额头部有淤青,估计是从床上摔下来的。

罗某认为杨某是意外导致的死亡,要求进行赔偿

人保财险认为杨某是疾病导致的死亡,拒绝赔偿

双方产生争执,罗某起诉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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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此时罗某提交的被保险人杨某死亡原因的证据,是是否构成意外保险事故的关键。

为此,罗某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保险公司对罗某的询问笔录:杨某去世的时候,无外人发现,去世后才被人发现,怀疑是从床上摔落。(罗某本人并不是第一见证人)

二、当地社区2016年11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证实杨某某因不慎摔倒意外去世。

三、当地派出所于2017年6月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死亡原因证明,证实杨某某因不慎摔倒意外去世。

法院认为罗某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被保险人杨某某因意外摔倒死亡的事实。而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杨某某因疾病死亡,无相关证据加以证实,不予采纳。

判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3万元。

作为主张诉权的投保人,自然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以此来证明自已受到的侵害是符合索赔标准的。但提到证据,很少有投保人能够列举出十分充分的证据,这也是保险合同纠纷中遇到的一种普遍现象。

本案中,原告主张投保人的死亡是意外造成的,并非疾病造成的。因发现投保人时投保人已经去世,加之逝者后事已处理,投保人并未经过医院方的诊断,故没有专业机构的直接证据能够指明投保人是意外死亡或疾病死亡。而投保人到底是意外死亡还是疾病死亡,却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是判决的关键。

笔者认为,对该种情况,可以结合以下几点情况进行推定。

第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已经对投保人进行了审查,认为投保人的身体状况是符合标准的,故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合同,对此,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有可预见性的。

第二,投保人提供了保险公司的询问笔录、社区、公安机关的证明,这些证据所指向的都是投保人因为意外摔倒造成的死亡,这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社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虽然没有负责人的签字,不符合证据规则的形式要件,但因时间较长,出具证明时的负责人已经调离原岗,要求负责人签字不切合实际,而仅据此就否定该证据的效力也不符合审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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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该笔保险索赔的费用为30000元,标的较小,考虑到投保人亲属失去亲人的痛苦以及办理相关丧葬程序的花费,又考虑到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初衷和投保人明确处于的较为弱势状态,笔者认为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既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撑,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的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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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我想说三个方向的话: